(2017)苏1282民初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5228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纪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228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纪红,男,1971年10月9日生,住。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纪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