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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忠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忠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277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法定代表人:刘启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陈红英,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忠发,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忠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罗���发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费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罗忠发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费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春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