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宣城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传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传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62。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传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宣城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传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宣城市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传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传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