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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永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梅永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521号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古蔺县古蔺镇天立壹品上城度假小镇29号楼2单元1层2-1-2。法定代表人:李成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雄友,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永聪,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梅永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