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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百域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域科技有限公司,李雪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637号原告:重庆百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4号2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93317B。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雪平,男,生于1973年1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百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百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百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