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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振忠与陈中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忠,陈中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576号原告:刘振忠,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中旭,男,1997年7月7日出生,居民,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刘振忠为与被告陈中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振忠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