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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杰文与重庆卓信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杰文,重庆卓信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商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杰文,男,199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邓杰文之父),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卓信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6869J。法定代表人:马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商场,营业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西欧花园步行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15962991。负责人:梁晓和,该商场总经理。上诉人邓杰文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卓信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邓杰文于2017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邓杰文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邓杰文撤回上诉;三、准许邓杰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均由邓杰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郑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