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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与王晓东、徐军玲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王晓东,徐军玲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688号原告: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上岸村针竹湾。诉讼代表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系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委托诉讼代表人:邱辉,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焕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东,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桂能公司职工,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徐军玲,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原告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东、徐军玲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未损害他人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黄姚红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发强审 判 员  李仲盛人民陪审员  黄冰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