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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43号原告李明亮,男,汉族,1955年12月8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顺镇申村农场。法定代表人王海玉。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见林,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生,住林州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亮诉被告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红旗渠电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邓 峰审判员 赵媛媛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