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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杨柏泉与杨琴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泉,杨琴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567号原告:杨柏泉,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杨琴,女,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泉诉被告杨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柏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杨柏泉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泉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杨柏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柏泉承担50元,退回原告杨柏泉50元。(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