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衡兴锻造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衡兴锻造有限公司,王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特26号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千福广场*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郑大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进行和解。被申请人:湖北衡兴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韩溪河村宝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宇,经理。被申请人:王福春。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湖北衡兴锻造有限公司、王福春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