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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肖美云破坏电力设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美云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终22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美云,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新干县。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告人肖美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17)赣0824刑初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美云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肖美云,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肖美云在2016年11月22日至11月29日期间,先后三次携带老虎钳、螺丝刀、断丝钳、美工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干县城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从单元楼道窗户进入楼内,用螺丝刀将电箱木门撬开,然后再用断丝钳等将电箱里正带电运行的电缆线剪断。被告人肖美云前二次将盗割的电缆线转移销赃共得款600元被挥霍,第三次将盗割的电缆线逃离案发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肖美云因无钱用,携带老虎钳、断丝钳、螺丝刀、美工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新干县城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四楼及十一楼,将该二楼层进楼梯口的电箱木门撬开,盗割正在运行的电缆线,之后销赃得款300元,赃款被挥霍。2.2016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肖美云预谋后又携带老虎钳、断丝钳、螺丝刀、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再次窜到新干县城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四楼和十一楼,盗剪正在运行的电缆线,之后销赃得款300元,赃款已被挥霍。3.2016年11月29日凌晨1时,被告人肖美云又携带老虎钳、断丝钳、螺丝刀、美工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干县城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从旁边的窗户攀爬进楼上至十四楼,被告人使用作案工具撬开电箱木门,剪断电箱里面正在运行的二根电梯电缆线,之后下至四楼,采用同样的方法将二根电梯电缆线剪断,之后将盗割电缆线卷好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蹲守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归案。2016年12月16日经新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被盗割电缆线80.6米,价值人民币2981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22日上午8:16:01新干县鸿洲佳苑小区负责人刘某报警称,其小区2单元2栋2楼至11楼电缆线被盗,价值人民币2310元;2016年11月26日下午14:23:17刘某报警称,其小区2栋2单元3楼至14楼又被盗剪电缆,价值人民币1584元;2016年11月29日14:19:14刘某报警称,其小区又再次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158元左右,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6年11月29日决定立案侦查。2.物证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本案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断丝钳、老虎钳、螺丝刀、美工刀及当场扣缴的赃物盗割的电缆线。3.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证实铜芯电线(江新)牌规格5米16(NH-YJV),单价34元/米,规格3×10,单价11元(型号YJV)。4.新干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证明,证实其供电公司在2016年8月份接管新干县鸿洲佳苑小区并通电使用,所有0.4KV主线及电表箱都已安装好,且该小区2栋2单元所有电力设施均已通电源并通电使用。5.新干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肖美云盗割的电缆线4根80.6米,已由受害方刘某领取。另查扣到作案工具螺丝刀、老虎钳、断丝钳、美工刀。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肖美云出生日期,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成年,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7.抓获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肖美云在2016年11月29日清晨5时许携赃物电缆线逃离现场时,被蹲守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到了螺丝刀等作案工具。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701室的住户,2016年9月入住,之后该单元电缆线被盗剪几次,每次被盗割电缆线后,到恢复通电要1至2天,家里电器用不了,电梯运行不了,当时还在搞装修,工程被迫停下来。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10月入住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802室,之后该单元被盗电缆线几次,每次停电给其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晚上楼道没灯光,电梯无法运行,有的住户在搞装修,也无法正常进行。10.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干县城鸿洲佳苑小区物业主管,2016年11月其小区2栋2单元正在使用已通电的电缆线被盗割三次,被盗割时该单元有二、三户已入住,未入住的都在装修,被盗剪线后一般要停电几天,住户意见很大,经常打电话催其小区赶快恢复用电。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包的新干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先后几次被盗剪电缆线,第一次该单元二楼至十一楼电缆线被盗割7根都是新干华新电缆厂生产的,损失金额该次有2310元,且被盗电缆线都已通电,装饰业主都是使用入户电缆线,另三楼至十四楼的入户电缆线被盗损失有1580元,且该些入户电缆线均已通电正在使用,第三次小偷又到该单元四楼和十四楼二根电梯电缆线和五楼至九楼入户电缆线被盗剪,损失有4158元左右,且被盗割的电梯线已通电380V正常使用,入户电缆线都通了电,电梯线被盗割,会有危险。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新干县金川镇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2栋位于小区西北端,为一栋14层高砖混结构电梯房,单元楼道口朝南,每层共两户,分为东西侧,水井位于东侧,电井位于西侧。2栋2单元十一楼及十四楼电井门开着,原关着。电井内见有电缆线被剪断,每根电缆线内包裹着三根电线,电线剪痕中间呈“一”字型,物证登记表01号。电缆线上见有:江西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06/1kv、2R、YJV、3×10等字样,在2栋2单元二楼至四楼处电井门开着,原关着,电井内见有被剪断的电缆线和剥下的电缆线包裹皮。现场勘验时间是2016年11月22日和2016年11月29日。13.辨认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肖美云对其盗割电缆线的地点进行了辨认,新干县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是其三次盗窃电缆线的案发地点。三次都是从木门电箱内剪断电缆线后,尔后从中拉出来的。14.测量笔录,证实案发时,公安干警对现场缴获的赃物四根电缆线长度进行了测量,一根型号华新牌(规格3×10,06/1kv、2RYJV)电缆线长度9米,另一根同样型号长度为9.6米,另二根型号为华新牌(规格5×16,06/1kv、NH-YJV)的电缆线长度均为31米。15.新干县价格认证中心干价认字(2016)0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割华新牌铜芯电缆线3×10.06/1kv、2RYJV18.6米,华新牌铜芯电缆线5×16.06/1kv、NH-YJV62米,价值人民币共计2981元。16.被告人肖美云供述,证实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电缆线的经过,且第三次盗剪电缆线时有火星冒出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美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81元,数额较大,且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肖美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肖美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对被告人肖美云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肖美云上诉提出,其盗割电缆线时,电缆线并未带电,而且盗割电缆线只影响了小区第二单元住户的生活,影响人数特定、有限,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经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美云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危害公共电力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上诉人肖美云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上诉人肖美云提出,其盗割电缆线时,电缆线并未带电,而且盗割电缆线只影响了小区第二单元住户的生活,影响人数特定、有限,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查,上诉人肖美云盗割的鸿洲佳苑小区电缆线处通电使用状态,该事实有新干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的证明、小区居民证言证实,上诉人亦供述盗割电缆线时有火星冒出来,足以认定;上诉人肖美云三次盗割鸿洲佳苑小区2栋2单元的电缆线,对电力公司安全供电、小区居民正常用电已构成严重威胁,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上诉人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伍春辉审判员  邹慧章审判员  刘凯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传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