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与张毅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张毅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2943号原告: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汪国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翠丽,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晓旭,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毅明,男,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