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10
案件名称
大连晟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源润建筑防水材料经销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晟兴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源润建筑防水材料经销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民初1894号原告:大连晟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瑞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宇,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源润建筑防水材料经销处。经营者:温淑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原告大连晟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源润建筑防水材料经销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晟兴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宇,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源润建筑防水材料经销处经营者温淑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6年4月3日签订的有关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旅顺口区营顺路1027号门市房90平方米及房后场地50平方米的合同,因2017年3月30日发生火灾,房屋及场地无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基于以上原因,该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通知被告因上述原因解除租赁关系,但被告迟迟不予回复,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自2017年7月10日解除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旅顺口区营顺路1027号门市房90平方米及房后场地50平方米的租赁关系,并腾退房屋及场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原、被告签订了合同,2017年虽没签合同,但我方已经把租金28000元给付了原告。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0日,合同没有到期,原告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2017年3月30日发生火灾,双方对火灾后损失进行过协商,但没有结果。7月10日没有收到原告的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虽然房屋起火,但房屋主体还存在,收拾后可以继续经营。如果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该赔偿我方财产、货物、经营损失等经济损失,我方可以解除合同。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将旅顺口区营顺路1027号门市房90平方米及房后场地50平方米租给被告用于经营,年租金28000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租用案涉门市房及场地,庭上被告认可收取了原告交付的2017年的租金28000元。2017年3月30日被告经营场所发生火灾,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消防大队旅公消认字(2017)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作了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源润建筑防水材料经销处自临时搭建库房的西北角向东、向南各1.5米范围内,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库房内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原、被告未能就火灾造成的损失达成协议,该门市房至今没有修复。庭审中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亦不要求在本案处理火灾赔偿事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签订的合同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案涉门市房及场地,原告也收取了被告交付的租金,因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现原告以案涉门市房发生火灾,门市房及场地无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提出的,但该项规定是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属于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的依据,本案火灾非被告引起,被告是合同的守约方,现租赁期限尚未届满,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被告表述案涉门市房收拾后可以继续经营,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连晟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连晟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远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