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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宿州市新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新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07号申请人:宿州市新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国强。被申请人: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6路。法定代表人:王奎。申请人宿州市新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六路东侧、西侧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六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宿州国用(2010)第K2010036号]、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六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宿州国用(2010)第K2010037号]及地面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保全价值7000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宿州国用(2015)第K2015021号]。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新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