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义力布斯、王何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力布斯,王何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274号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聪,职务董事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3层。委托代理人刘丽君,职务:业务经理.被告义力布斯,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何月,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力布斯、王何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守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