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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更华诉被告韩城市房地产监理处其他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更华,韩城市房地产监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81行初63号原告:孙更华,男,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系退休干部,住韩城市太史大街永宁小区四号楼1单元1楼。被告:韩城市房地产监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更华诉被告韩城市房地产监理处其他行为一案中,原告孙更华以被告单位变更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更华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更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春荣审 判 员  陈智英人民陪审员  焦颖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晋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