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占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刘占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688号原告: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1043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功,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宝群、吴正臣,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占启,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茌平县。原告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刘占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占启主动支付了相关费用,原告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被告刘占启承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龙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