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福安、方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安,方永明,王丽红,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6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王福安,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方永明,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王丽红,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萍,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福安、方永明、王丽红、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2445元,由王福安、方永明、王丽红、张萍负担。因王福安、方永明、王丽红、张萍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王福安、方永明、王丽红、张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福安、方永明、王丽红、张萍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为(2017)闽0481执1116号执行案件。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11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业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