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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文彪、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彪,王小平,林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彪,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小红,女,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胡文彪与被执行人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8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小平、林小红所有的位于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南侧、××路东侧××栋××室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别墅(赣房权证字S0××67)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小平、林小红所有的位于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南侧、××路东侧××栋××室(权证号:S0××55)及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别墅(赣房权证字S0××67)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