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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许金树与林安平、文会元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树,林安平,文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677号申请执行人:许金树,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林安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文会元,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许金树与被执行人林安平、文会元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金树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文会元已履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林安平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