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自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自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845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78868。法定代表人:严仕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自香,女,汉族,1974年9月19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自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祥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颜剑箫书 记 员 钟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