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王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王新锋,傅月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527,组织机构代码:676155168。法定代表人何立平。被执行人王新锋,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傅月叶,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王新锋享有的位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四区45617号商位的经营使用权,但该商位已由中国小商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锋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