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窦江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窦江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7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负责人:宛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萍,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职员。被告:窦江军,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窦江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94元,减半收取计36.4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