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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立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立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824号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雅扬,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喜,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城县,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立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露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元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