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514号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9992X。法定代表人:简国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辉,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法定代表人:王宏,职务不详。原告重庆永固新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