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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管东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东旭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230号罪犯管东旭,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浑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东旭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管东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管东旭来到吉林省靖宇县萃华金店内,借选购黄金项链之机,趁服务员不备,将放在柜台上一条重60.82克的黄金项链抢夺后逃跑,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1290元。案发后其家属已足额赔偿。2011年5月30日13时40分许,管东旭来到白山市老凤祥金店内,借选购黄金项链之机。趁服务员不备,将放在柜台上两条重量分别为101.638克、60.295克的黄金项链抢夺后逃跑,后被该店业主抓获。经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分别价值人民币40655元、24118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19.8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管东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财产刑执行情况不良,月平均消费水平较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东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