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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建新与郭留新、张巧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新,郭留新,张巧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108号原告郭建新,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郭铁朋,男,194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郭留新,男,76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巧,女,76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建新诉被告郭留新、张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建新负担。审判员  许国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