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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北县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北县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72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越新路。法定代表人陆文杰,局长。被执行人浦北县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六硍镇新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卢明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某社监理字[201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合法性���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处理决定书有误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浦某社监理字[201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浦人社监理字[201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梁斯林审 判 员  容新彬人民陪审员  陈代畅Appoint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容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