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阮维杰与林冠聪、许诗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维杰,林冠聪,许诗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1045号原告:阮维杰,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林冠聪,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许诗韵,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阮维杰诉被告林冠聪、许诗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冠聪、许诗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维杰诉称,2016年8元26日,被告林冠聪、许诗韵因资金欠缺,向原告借款7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借款时被告立有《借据》确认借款事实。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16800元(暂从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8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冠聪、许诗韵不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冠聪、许诗韵因需资金使用,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阮维杰借款70000元,并立下《借据》给原告,《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阮维杰人民币70000.00元,柒万元。2016、8、26林冠聪许诗韵”。《借据》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表示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林冠聪于2017年初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3000元利息给原告。原告自2017年3月开始向被告催还借款,经多次追催无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阮维杰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及原告在开庭时的陈述附案。本院认为,被告林冠聪、许诗韵向原告阮维杰借款人民币70000元,有被告立给原告的《借据》为凭,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根据原告在开庭时的陈述,被告林冠聪于2017年初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3000元给原告,原告主张该3000元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利息,本院认为,《借据》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该3000元是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支持原告的此项主张,该3000元应认定是被告归还给原告的借款本金,被告应按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67000元偿还给原告。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6800元〔暂从2016年8元2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2017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林冠聪、许诗韵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冠聪、许诗韵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维杰偿还借款67000元。二、驳回原告阮维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由被告林冠聪、许诗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思恩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