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跃辉、周跃华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跃辉,周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李琪,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跃辉,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周跃华,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跃辉、周跃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周跃辉、周跃华名下均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跃华名下的汽车一辆,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