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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颖、丁怡等与姜学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文侠,丁颖,丁怡,姜学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文侠,女,1959年7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颖,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怡,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怡,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欣,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学中,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敏(姜学中之妻),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民(姜学中之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郝文侠、丁颖、丁怡因与被上诉人姜学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郝文侠、丁颖、丁怡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郝文侠、丁颖、丁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文侠、丁颖、丁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郝文侠、丁颖、丁怡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