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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塞农商银行诉李玉琴、霍怀亮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琴,霍怀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3民初1080号申请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塞区二道街。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玉琴,女,汉族,1958年10月2日出生,陕西省富县人,现住安塞区二道街,身份证号码:610628195********。被申请人:霍怀亮,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陕西省富县人,现住富县招待所家属楼,身份证号码:6126281980********。申请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玉琴、霍怀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霍怀亮开户于陕西富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霍怀亮在陕西富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永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