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戴晓光与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光,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93号原告:戴晓光,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被告:李莉,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戴晓光诉被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戴晓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晓光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