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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戴晓光与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光,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93号原告:戴晓光,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被告:李莉,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戴晓光诉被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戴晓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晓光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