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雄威中空铝隔条经营部与王胜发、罗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雄威中空铝隔条经营部,王胜发,罗红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184号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雄威中空铝隔条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经营者:蔡嗣文,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王胜发,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罗红丽,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雄威中空铝隔条经营部与被告王胜发、罗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雄威中空铝隔条经营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雄威中空铝隔条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雄威中空铝隔条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雄威中空铝隔条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