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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希峰申请执行王佳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希峰,王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杨希峰,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佳丽,女,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希峰申请执行王佳丽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