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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卫国与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冯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国,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冯金海,王欣伟,柴方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874号原告:徐卫国,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上海路东北一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冯金海,经理。被告:冯金海,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欣伟,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柴方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国与被告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冯金海、王欣伟、柴方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回原告徐卫国。审 判 长  李进运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