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卫国与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冯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国,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冯金海,王欣伟,柴方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874号原告:徐卫国,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上海路东北一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冯金海,经理。被告:冯金海,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欣伟,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柴方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国与被告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冯金海、王欣伟、柴方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回原告徐卫国。审 判 长 李进运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