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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敬峰、赵艳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敬峰,赵艳丽,马天明,刘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240号之二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红军,男,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刘敬峰,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代理人申文娟,女,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献忠,男,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丽,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马天明,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刘桃,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敬峰,赵艳丽,马天明,刘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56元,减半收取7428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何壮林人民陪审员  赵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培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