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星与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星,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83号原告:刘红星,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刘红星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债务人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原告刘红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00元,由原告刘红星承担。审 判 长 付 毅人民陪审员 袁新华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