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向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跃进路4号。法定代表人: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章,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立案受理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0473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向章一案,因被执行人向章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章银行存款69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