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燕军、王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王燕军,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被执行人王燕军,男。被执行人王萍,女,系王燕军之妻。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军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王燕军、王萍偿还其人民币44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35913.24元支付给申请人后,被执行人的工资账号已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案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1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李武军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吉文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