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文与被告XX勇、管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文,管文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415号原告:陈志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朱友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文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文诉被告XX勇、管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陈志文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管文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文撤回对被告管文能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文撤回对被告管文能的起诉。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梦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