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文与被告XX勇、管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文,管文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415号原告:陈志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朱友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文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文诉被告XX勇、管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陈志文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管文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文撤回对被告管文能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文撤回对被告管文能的起诉。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梦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