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286号之一原告: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启刚,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作出(2017)鲁1311民初428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解洪法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帮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