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小宇与宋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宇,宋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宇,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斌,男,1984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刘小宇因与被上诉人宋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小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刘小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小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晶焱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田子阳法官 助理 石艳明书 记 员 陈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