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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岚县供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岚县供热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182号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洋,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岚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岚县供热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6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梦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