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7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代表人崔志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鑫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以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