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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明清与赵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清,赵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清。被执行人:赵虎祥。本院在执行刘明清与赵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虎祥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虎祥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