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明清与赵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清,赵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清。被执行人:赵虎祥。本院在执行刘明清与赵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虎祥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虎祥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