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耀明、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耀明,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谢耀明,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良,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谢耀明与被执行人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7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王良应支付谢耀明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20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文博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5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