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正文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38号之二被执行人:冯正文,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冯正文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冯正文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冯正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304执5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冯正文的银行账户,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1805.54元。现被执行人冯正文暂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4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