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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诉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民初968号原告: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桑植县。法定代表人:田富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讼代理人:谷志锦,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子康,破产清算组成员。原告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佐祥,被告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李子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将桑植县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少计算的原告的债权132896.63元予以重新确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后桑植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期间原告已向被告申报了债权本金577998.06元和利息。因被告的疏忽,将原告申报的利息132896.63元(依法计算至该破产案件立案2016年1月21日止)遗漏掉,导致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时将该笔利息遗漏,现要求将原告的债权132896.63元予以追加和确认。被告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承认原告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对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577998.06元和利息132896.63元共计人民币710894.69元。案件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计1478.5元,由被告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蔡和浩审 判 员  向周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柯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